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212民初2369号
原告
***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74920651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嘉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12815095)。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永越大厦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4年3月1日(民诉前调2023年11月1日)
缴费情况
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
裁定主文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2668元,由原告***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