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嘉越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11民初1707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永越大厦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128150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嘉越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