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3811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鹭洲花园A栋10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付清涉案款项,现***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计70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