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3811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鹭洲花园A栋10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付清涉案款项,现***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计70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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