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3812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福建惠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鹭洲花园A栋10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苏文旭,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惠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5元,减半收取计42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志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锡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