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83执4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鹭洲花园****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523811。
法定代表人苏文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扶茂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73169703。
法定代表人王振法。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8日向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17388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16096元、执行费人民币34139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7年8月9日、2017年11月6日先后对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有房产二处、土地三处,查无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
2、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土地、房产现正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置中,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6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3.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振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7年8月25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振法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83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景山
审判员 潘阿瑶
审判员 黄艳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