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5222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揭西县东园镇桃围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555640538U。
法定代表人:吴乐勇,职务:站长。
被执行人巫溢新,男,汉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执行的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巫溢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5222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巫溢新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38947.07元(截止2019年3月31日);从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止利息以欠货款11707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巫溢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7日内报告财产。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布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经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卷、车辆、工商总局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没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巫溢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巫溢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玉宝
审判员 林锦填
审判员 黄 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伟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