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塔牌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与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2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塔牌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
法定代表人:曾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桃围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乐勇,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塔牌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9)粤5222民初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塔牌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蕉岭县,应将本案移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在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亦没有任何一项证据能够表明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合同纠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蕉岭县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即便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会议纪要》属于合同,认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那么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应确定为蕉岭县。因为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主张上诉人违反《会议纪要》中关于水泥厂单价固定价格的约定,请求上诉人向其支付违约金,属于请求上诉人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主张的争议标的属于规定中的其他标的,应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履行义务,上诉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在蕉岭县。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蕉岭县。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是以《会议纪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但《会议纪要》从形式到内容均体现为公司的内部行为,纪要的会议主题是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会议决议确定的涉及巨塔汕头工程站的事项,签名部分也表述为“股东签名确定”。因此,因该纪要的履行所引起的纠纷,是属于股东之间的利益纠纷,或是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责任纠纷,或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依现有起诉证据尚无法给予确定。所以,对于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应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予以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塔牌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在广东省蕉岭县,故本案应由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以撤销,本案移送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9)粤5222民初8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阳
审 判 员  李洁新
审 判 员  徐跃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伟娜
书 记 员  汤雪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