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222民初20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光,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斌,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揭西县。
法定代表人:吴乐勇。
原告***与被告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36.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18.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浩彬
人民陪审员  沈乐鹏
人民陪审员  王永南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洁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