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222民初281号
原告: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东园镇桃围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5556405380。
法定代表人:吴乐勇。
委托代理人:赖家禄,系广东嘉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义龙,男,汉族,1965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8902.5元,由原告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艳清
审 判 员 杨木铭
人民陪审员 周自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