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2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揭西县**镇桃围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乐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勇,男,汉族,1993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9)粤522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与揭西县巨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树城
审 判 员 邹秋玲
审 判 员 陈爱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孟彬
书 记 员 黄佳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