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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中建镁砖有限公司;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882民初5211号之一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268751.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10268751.25元或查封相同数额资产(具体查封、冻结事项详见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