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305执保136号
申请人:南京地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地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857656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地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57656元,或查封被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