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同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青2321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建国物流建材市场朝阳东路机电区一厅19-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5)青2321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9280.48元及利息,律师费7000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39.21元及案件受理费1188元。
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案款89280.48元及利息720.3元,律师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1188元,申请执行费1239.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申请执行人青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青2321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