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民终9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4栋一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审被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盐化工新区实联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4)苏0812民初1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