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21民初1541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龙湖社区16组2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池县银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4栋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82224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撤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