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921民初742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