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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范某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921民初742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