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兵12民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5小区幸福路5-B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71894623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密垦区干坎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泥泉公司)及原审原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2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紫泥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2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