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982执保364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富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968162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德州隆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国庄千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CDYNR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隆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订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107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德州隆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