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荥阳市第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982民初3270号 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富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968162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第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高村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1703713063。 法定代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荥阳市第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疫情影响被告不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2022年5月10日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经审查本案符合中止条件,依法中止审理。2022年6月5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法院依据其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本案恢复诉讼。 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荥阳市第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96,278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以196,27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6日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卖方)与被告荥阳市第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8台立式玻璃钢罐,型号为DN400013000,合同价款合计752,000元,由原告运输至被告公司,质保期自交货起一年,并约定该合同自预付款到账日起生效等内容。后双方又于2019年3月1日在上述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在上述合同基础上增加8套规格型号为DN4000的爬梯护栏,单价3500元,合计28,000元。上述两份合同生效后,原告均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处并验收合格,被告四次先后支付原告合计583,722元货款,尚欠原告196,278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荥阳市第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货款170,000元。被告荥阳市第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 二、若逾期,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荥阳市第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双方关于此事别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3元,由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