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新疆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982民初2143号 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富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968162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产业园阜东一区厂前路南侧晋泰实业南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06209741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与被告新疆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684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15684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2015012901号《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采购法兰等,总金额94470元,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后,被告尚欠付货款81040元。2015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FT2015040301号《采购合同》一份,对原告已提供给被告的玻璃钢防腐物品进行确认,被告欠付60000元。2015年4月22日双方又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对原告已提供被告的安装原材料费及维修人工费进行确认,被告欠付15800元。以上被告共欠金额为156840元。 丰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14日、2014年12月27日、2015年1月29日签订《采购合同》共3份,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为被告制作法兰、**、环保塔等,其中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约定,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输单位由被告负责联系,协商好价格后将运费汇给原告,由原告支付给运输单位并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了包含运费在内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2月14日、2014年12月27日合同约定的报酬,2015年1月29日合同欠81040元未付。2015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1份,确认原告为被告提供玻璃钢防腐服务(已完工),金额60000元;2015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1份,确认原告为被告提供维修安装服务(已完工),发生人工费10800元、原材料费5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未付款。以上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报酬156840元未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采购合同5份、发票7份。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华特公司与被告丰泰公司签订的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华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丰泰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丰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报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报酬并赔偿华特公司损失。华特公司请求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经济损失、对之前的损失自愿放弃,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报酬15684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15684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计1718元,由被告新疆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