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赣州开发区凯兴大酒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91民初954号
原告: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工业园香江大道162号仙峰广电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赣州开发区凯兴大酒店,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路9号。
经营者:***,男,199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9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赣州开发区凯兴大酒店、***、***、谢能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开发区凯兴大酒店、***、***、***已达成和解,原告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4元,减半收取计4532元,由原告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颖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曾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