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8民初9410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科克发动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5859977T。
法定代表人:***,总裁。
原告***与被告重庆科克发动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重庆科克发动机技术有限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被告重庆科克发动机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在先,两案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渝0118民初939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