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民初2331号
原告:澄城县盛华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延川镇杨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澄城县盛华商混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现原告澄城县盛华商混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澄城县盛华商混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澄城县盛华商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澄城县盛华商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