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222民初3384号之一
原告:西宁隆盛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宁隆盛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原告西宁隆盛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隆盛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款项为由,现原告西宁隆盛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隆盛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8.00元,由西宁隆盛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