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登红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778号 原告:无锡登红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运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登红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登红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登红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登红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