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778号
原告:无锡登红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运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登红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登红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登红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登红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