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6323号
原告:鞍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鞍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鞍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鞍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