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辖终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伦茨(上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城江山路2989号。
法定代表人:DR.ACHIMGUNTERDEGNER,董事长。
上诉人***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伦茨(上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514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鹃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 通
书 记 员 林 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