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471号之一
原告:伦茨(上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城江山路2989号。
法定代表人:DR.ACHIMGüNTERDEGN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伦茨(上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8月1日依法作出(2022)沪0115民初514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被告***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等值且有利于执行的担保财产,要求解除对其相应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乐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