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471号
申请人:伦茨(上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城江山路2989号。
法定代表人:DR.ACHIMGüNTERDEGN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伦茨(上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