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茨(上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与某某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471号之三 原告:伦茨(上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城江山路2989号。 法定代表人:DR.ACHIMGüNTERDEGN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伦茨(上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伦茨(上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伦茨(上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乐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