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民终1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7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曾坤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州金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98号红旗小区B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州金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8)鄂2801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8)鄂2801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