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通信有限公司

天津威斯康太阳能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通信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知民初342号
原告:天津威斯康太阳能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2号楼-1-601。
法定代表人:兰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铁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西藏北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男,*族,1988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童爽,男,*族,1990年8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男,*族,1957年7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男,*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天津威斯康太阳能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铁路通信有限公司、***、**、童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威斯康太阳能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威斯康太阳能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威斯康太阳能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威斯康太阳能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军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