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38452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铁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铁路通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仲裁前置程序要求故撤回起诉,待仲裁后再行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