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12943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铁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铁路通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