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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湖北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84民初3066号 原告:向某,女,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荣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向某与被告湖北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何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