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1民初2670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福建金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11号(置业小区)1幢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7701619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金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为5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