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金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1民初2670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福建金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11号(置业小区)1幢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7701619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金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为5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