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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崇文小学第二校区、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81民初7047号 原告:福清市崇文小学第二校区,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高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81F2669171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11号(置业小区)1幢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7701619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清市崇文小学第二校区(以下简称“崇文小学”)与被告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闽0181民初2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崇文小学的起诉,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闽01民终45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2)闽0181民初258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我院审理。后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崇文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崇文小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小学支付投标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发布福清市石竹高仑小学扩建校舍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E3501810102100163001),就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包括电汇或银行转账、年度保证金、银行保函等。招标文件第2**2节投标须知第18.3款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第20.6款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后,被告参与本项目投标,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于2019年12月12日向原告提交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施工)收讫证明(编号:685号)。收讫证明载明:被告已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年度投标保证金使用年限为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0月13日,本项目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结果显示:被告与福建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需同。根据招标文件上述规定,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的视为投标文件雷同,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标保证金,望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一、被告已经履行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义务。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可以有多种方式,其中包括按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保证金制度交存年度保证金。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施工)收讫证明,被告已于2016年7月7日缴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年度投标保证金使用期限为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原告亦接受了该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被告已经履行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义务。二、原告诉请被告再支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如上所述,被告已经履行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就算认定为投标信息雷同,根据投标文件的约定,原告享有的权利也仅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而非要求被告改为以现金方式再支付投标保证金。《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保证金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亦规定:“投标人存在发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的,招标人应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1)不予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之前提出;(2)不予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有效期内提出。”据此,就算原告享有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权利,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本案项目于2020年10月13日开标,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却起诉要求被告改为以现金方式再支付投标保证金,显然于法无据。目前我省相关判例亦不支持招标人的同类诉请。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福清市崇文小学第二校区的历史名称为福清市石竹高仑小学。2020年9月,福清市石竹高仑小学作为招标人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文件载明招标项目为“福清市石竹高仑小学扩建校舍工程(施工)”。招标公告第6条载明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金额以及方式。第2章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14.1/21.3条)载明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9时;附表第19项(17.1条)载明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120日历天;附表第20项(18.1/18.2.1条)载明“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0,000元人民币;2.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下列第①、②、④、⑥种形式提交:⑥年度保证金形式(适用于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①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须知(三)投标文件第17.1条载明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18.1条载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18.2.1条载明“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并退还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原件”;第18.3条载明:“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予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投标人的投标文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4)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0.6条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嗣后,***公司参加案涉工程项目投标,并按要求***小学提供一份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于2019年12月12日出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施工)收讫证明》,载明:***公司已于2016年7月7日将投标保证金50万元交纳至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年度保证金使用期限为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0月13日,本项目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施工开标记录表显示:***公司与福建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雷同。2021年12月29日,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要求立即启动司法程序追缴投标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针对附件中所列项目[含“福清市石竹高仑小学扩建校舍工程(施工)”项目]未按照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问题,启动司法程序全力追缴,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将启动问责程序。 另查明,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项目招投标的截止日为2020年10月13日;崇文小学至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张扣收案涉保证金,亦未向***公司主张没收案涉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崇文小学提交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施工)收讫证明(编号:685号)、开标记录表、《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要求立即启动司法程序追缴投标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1064号)、福清市住建局转发《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况线索及证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9]51号)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崇文小学就福清市石竹高仑小学扩建校舍工程(施工)项目公开招标,***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投标文件,***公司对招标的响应,视为其自愿遵守崇文小学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崇文小学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和方式,***公司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其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缴纳年度保证金的证明,故崇文小学和***公司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事项已达成合意。崇文小学和***公司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涉保证金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司应根据该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当***公司出现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时,崇文小学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由此可见,案涉投标保证金实际上具有相当于动产质押的效果。在***公司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缴纳年度保证金,并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投标并***小学提交《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后,该投标保证金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有效期内便对***公司的投标行为产生相应的担保作用。崇文小学在获知***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存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况后,并未及时通知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扣收投标保证金,亦未向***公司主张没收投标保证金,应当视为其放弃行使没收***公司5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权利。故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有效期届满后,崇文小学请求判令***公司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投标保证金5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清市崇文小学第二校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福清市崇文小学第二校区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