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克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克州分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3001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克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友谊南路1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3001民特73号民事裁定书,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克州分公司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3月8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3月8日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经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4220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经互联网银行反馈,被执行人有存款104.8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经证券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平台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车辆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2年6月19日本院再次对上述财产进行查控,反馈结果与上次查询结果一致。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控,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名为克州时空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经查,该公司已注销登记;经房地产服务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房产信息;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本地居住。2022年6月24日本院委托昌吉市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财产情况,经呼图壁县房屋管理局反馈,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呼图壁管理部反馈,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的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标的59000元,执行到位4324.8元,执行费785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或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