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集团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火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火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火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4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与(2016)闽0206民初5469号一案所涉及的均为同一运输服务业务,应当合并审理,两案诉讼标的已经超过3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只能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诉讼标的并未超过3000万元,属于原审法院一审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上诉未提供本案与另案系同一合同等相应证据,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