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终5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长岸路海天港区联检大楼五楼51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成,******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火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火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45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月)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