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终5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长岸路海天港区联检大楼五楼51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成,******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火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火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火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签订《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厦门火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已经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同意,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厦门火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451元,减半收取由厦门火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审理费189451元,减半收取由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石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月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