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2民初3157号
原告:***,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被告: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桂振中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