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终2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7年5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4民初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4民初7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