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02民初2776号
原告: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85057578A,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19层1905号(三明泉州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天立拍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A,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福建天立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三明市梅列区。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立拍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2元,减半收取10501元,由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