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岱峰村民委员会与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304民初1561号
原告: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岱峰村民委员会,住所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岱峰村。组织机构代码B2434262-X。
法定代表人:肖志委,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罡,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住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19层1905号(三明泉州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00685057578A。
法定代表人:郑伟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丽萍,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岱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岱峰村委会)与被告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建设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岱峰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肖志委及岱峰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罡、鑫盛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洪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岱峰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鑫盛建设公司将其承建的《荔城区北高镇岱峰村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拾遗补缺建设项目》工程按合同约定材料进行返工、改建;2、判令鑫盛建设公司自返工、修建之日起至返工、修建结束并通过验收之日止按每天1000元向岱峰村委会赔偿损失;3、诉讼费用由鑫盛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岱峰村委会的《荔城区北高镇岱峰村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拾遗补缺建设项目》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建设后,于2016年8月9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开招标。2016午8月18日,鑫盛建设公司通过竞标后获得中标。2016年9月1日,岱峰村委会与鑫盛建设公司签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书》-份,合同就工程施工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2016年9月2日,鑫盛建设公司依据岱峰村委会委托的监理单位南平市建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出具的《工程开工令》,对其竞标的《荔城区北高镇岱峰村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拾遗补缺建设项目》进行开工施工。2016年9月28日,岱峰村委会等验收人员按照鑫盛建设公司指定的位置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后,岱峰村委会已支付鑫盛建设公司工程款239933.9元。2017年,鑫盛建设公司承建的村饮水安全拾遗补缺建设项目工程通水时出现PE管爆管。岱峰村委会得知情况后,立即向北高镇水利主管部门及莆田市荔城区水利局汇报。莆田市荔城区水利局接到汇报后派人到现场查看,发现鑫盛建设公司在中标施工过程中根本没有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等条件约定使用冠益牌PE管,而是以海扬牌的PE管代替,并以冠益牌PE管的产品检验报告骗取验收。同时,经在现场查看时,岱峰村委会还发现鑫盛建设公司对承建的PE管没有安装阀门。显然,鑫盛建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也给岱峰村委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鑫盛建设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的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书》均没有指定PE管的品牌,且岱峰村委会在施工现场对鑫盛建设公司使用部分“海扬牌”PE管进行施工(约占总工程量的1/3),始终明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从未提出任何异议。2、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出现PE管爆管。3、施工现场使用的PE管材均有合格证书。4、《隐蔽工程验收记表》清楚记载,涉案工程经通水试验,无漏水,无发现任何异常现象。5、涉案工程经联合验收,验收评定结果为“合格”。6、涉案工程自投入使用后至今未出现异常现象。综上所述,本案工程经多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已经投入正常使用,且工程已经超过约定的保修期。岱峰村委会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审查、分析并认定如下:
双方是否约定了涉案工程使用的PE管品牌?
岱峰村委会主张鑫盛建设公司使用了海扬牌PE管,属于违约,为支持其主张岱峰村委会提供了《随机抽取法招标文件》及《工程预算价》各一份,证明《荔城区北高镇岱峰村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拾遗补缺建设项目》在招标时明确要求使用的管材材料为冠益牌。鑫盛建设公司认为《随机抽取法招标文件》没有约定管材品牌,且其对《工程预算价》的《工程预算编制说明》并不知情,其用途是供岱峰村委会预算参考及确定工程中标价格参考。
本院经审查认为,《随机抽取法招标文件》第11条第一款“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发包价有疑问的可于2016年8月14日17时前以书面形式直接向招标人提出……”可以看出,《随机抽取法招标文件》及《工程预算价》均是向社会公开的,鑫盛建设公司参与投标,应视为知悉上述内容,并受其约束,因此鑫盛建设公司辩解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随机抽取法招标文件》、《工程预算价》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书》均具有合同效力,《工程预算价》的《工程预算编制说明》明确了主要材料PE管品牌:振云牌、冠益牌、亚通牌,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了涉案工程使用的PE管品牌为振云牌、冠益牌、亚通牌。
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岱峰村委会的《荔城区北高镇岱峰村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拾遗补缺建设项目》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建设后,于2016年8月9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开招标。2016午8月18日,鑫盛建设公司通过竞标后获得中标。2016年9月1日,岱峰村委会与鑫盛建设公司签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书》-份。2016年9月2日,鑫盛建设公司依据岱峰村委会委托的监理单位南平市建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出具的《工程开工令》,对其竞标的《荔城区北高镇岱峰村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拾遗补缺建设项目》进行开工施工。2016年9月28日,岱峰村委会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后,岱峰村委会已支付鑫盛建设公司工程款239933.9元。之后,岱峰村委会发现鑫盛建设公司在涉案工程中使用的部分PE管品牌为海扬牌,要求鑫盛建设公司按约定品牌返工未果,致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岱峰村委会提供的《随机抽取法招标文件》、《工程预算价》、《中标通知书》水利水电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工作管理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表》、《检验报告》、现场照片复印件各一份、鑫盛建设公司提供的《工程验收人员名单》及《工程竣工验收表》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随机抽取法招标文件》、《工程预算价》属于要约邀请,是岱峰村委会与鑫盛建设公司签订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合法,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执行。《工程预算价》的《工程预算编制说明》明确了主要材料PE管品牌:振云牌、冠益牌、亚通牌。鑫盛建设公司在涉案工程中使用了海扬牌,不属岱峰村委会指定品牌之一,构成违约,鑫盛建设公司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岱峰村委会要求鑫盛建设公司按约定品牌的PE管进行返工、改建,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根据《随机抽取法招标文件》第16条“投标工期及质量”第一款约定“招标人要求总工期不超过30日历天。逾期未能完成,中标人将按每日1000元赔偿招标人损失。”,岱峰村委会要求赔偿损失的标准符合双方约定,但计算损失的起始日期,本院考虑到岱峰村委会在鑫盛建设公司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鑫盛建设公司使用海扬牌PE管,导致损失扩大,应给予鑫盛建设公司合理期限进行返工、改建,方显公平公正。若在合理期限内未通过岱峰村委会验收,则应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损失。现损失并未实际发生,岱峰村委会可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鑫盛建设公司辩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岱峰村委会诉求,事实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其承建的《荔城区北高镇岱峰村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拾遗补缺建设项目》工程按合同约定品牌的PE管进行返工、改建并通过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岱峰村民委员会验收;
二、驳回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岱峰村民委员会对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计2544元,由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志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清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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