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230民初35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
被告: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北大道118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顾**,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全与被告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原告**全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敬明
审判员吴锦波
人民陪审员*祖乔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索朗曲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