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仙精藏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天仙精藏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明泰隆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282民初607号
原告:江西天仙精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6700616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明泰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湖父镇东兴村东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339541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俊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天仙精藏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仙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明泰隆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明泰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明泰隆公司支付货款383206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明泰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2日、2013年9月23日,他公司与明泰隆公司分别签订《订货合同》和《订货合同补充文件》,由他公司向明泰隆公司提供天仙牌牌位架,2013年12月10日,明泰隆公司向他公司出具验收接收条,确认他公司已交付牌位架大号236个、小号3406个,货物总货值1033206元。截止2013年12月2日,明泰隆公司实际付款650000元,至今仍结欠货款383206元。
被告明泰隆公司辩称:1、天仙公司存在违约,未按约定赠与4个专业楼梯,致使他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牌位,且他公司增加产品数量和产品尺度也是基于天仙公司赠送专业楼梯。2、天仙公司未开具产品发票。3、双方曾约定每个牌位下降23元,故目前只结欠天仙公司货款29944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2日,明泰隆公司与天仙公司签订订货合同书一份,载明:明泰隆公司向天仙公司订做大雄宝殿地宫牌位架,规格外形尺寸宽180mm×高330mm×深100mm,内净尺寸宽160mm×高290mm×深100mm,数量3160个,单价273元/个,合计862680元。天仙公司向明泰隆公司赠送专业楼梯4个。合同订立后50天内交货,20天安装。合同订立后明泰隆公司预付300000元,天仙公司开始生产。货物发到明泰隆公司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明泰隆公司付货款300000元,明泰隆公司查验货物安装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货款。结算数量以实际安装数量为准。
2013年9月23日,明泰隆公司与天仙公司签订订货合同补充文件一份,载明:明泰隆公司向天仙公司订做大雄宝殿地宫牌位架数量及价格做如下补充,天仙牌牌位架款式一,外形尺寸宽180mm×高330mm×深100mm,内径尺寸宽160mm×高290mm×深100mm,数量3450个,单价273元/个;天仙牌牌位架款式二,外形尺寸宽280mm×高396mm×深170mm,内径尺寸宽260mm×高356mm×深170mm,数量234个,单价438元/个,共计1044342元。合同订立后明泰隆公司预付250000元,天仙公司开始生产,货物全部做好工厂发货到明泰隆公司指定地点安装之前明泰隆公司付货款500000元,货物安装好验收合格后明泰隆公司支付294342元。合同补充文件与原合同不一致地方,以此合同补充文件为准。
2017年1月16日,天仙公司诉至本院。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天仙公司已向明泰隆公司交付天仙牌牌位架款式一3406个,天仙牌牌位架款式二236个,明泰隆公司已支付货款650000元,天仙公司未向明泰隆公司交付赠与的4个专业楼梯。
庭审中,明泰隆公司主张双方曾约定每个牌位架下降23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天仙公司也未予认可。
庭审中,明泰隆公司主张因天仙公司承诺赠与4个专业楼梯他公司才增加采购了产品数量及产品尺寸,现天仙公司未交付专业楼梯致使他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牌位,并提供牌位安装后的现场照片及明泰隆公司业务员的证言。天仙公司质证意见为赠送楼梯是附属义务,主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明泰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货到指定地点安装之前支付货款500000元,从明泰隆公司提供的照片也能看出是否使用该楼梯对牌位的使用没有实质影响,他公司亦不认可明泰隆公司因他公司承诺赠送该楼梯而增加采购了产品数量及产品尺寸。
以上事实,有订货合同书、订货合同补充文件、收货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一致认可天仙公司已按约向明泰隆公司交付天仙牌牌位架款式一3406个,天仙牌牌位架款式二236个,本院予以确认。明泰隆公司辩称双方曾约定每个牌位架下降23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天仙公司也未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明泰隆公司辩称因天仙公司承诺赠与4个专业楼梯他公司才增加采购了产品数量及产品尺寸,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明泰隆公司辩称天仙公司未交付专业楼梯致使他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牌位,本院认为,首先,明泰隆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其次,从明泰隆公司提供的图片显示天仙公司未交付赠与楼梯并不会使明泰隆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明泰隆公司可另行向天仙公司主张权利。关于明泰隆公司辩称天仙公司未开具发票,本院认为明泰隆公司可另行向天仙公司主张权利。综上,天仙公司共计向明泰隆公司供货牌位架款式一3406个×273元/个+牌位架款式二236个×438元/个=1033206元,扣除明泰隆公司已经支付的650000元,还需支付383206元。故天仙公司要求明泰隆公司支付货款383206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明泰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天仙公司货款383206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明泰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4元,由明泰隆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天仙公司垫付,明泰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天仙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