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377号
申请人西宁南联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启源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105890元的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青海易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57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启源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890元。2023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001380023052500885-1账户内存款以10589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57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5890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377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