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03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宁南联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757436957W,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锦川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宁南联商砼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存款190257.38元。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保单号:PZPP23630146990000000072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宁南联商砼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存款190257.38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