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8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宁南联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西宁南联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陕0113财保164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540912.45元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宁南联商砼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540912.4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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